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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铁行初字第148号

李孝红诉被告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郑铁行初字第148号原告李孝红。委托代理人王验兵。被告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朱长青,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书彬,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刘金磊,河南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孝红诉被告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李孝红以纠纷已经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自愿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孝红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孝红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孝红负担。

审 判 长 吕 珂

审 判 员 邓 焰

代理

审判员 刘 畅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理

书记员 李慧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