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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楚民初字第1921号

李忠刘、楚雄市东瓜镇览经村民委员会与张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15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忠刘,楚雄市东瓜镇览经社区居民委员会,张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支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楚民初字第1921号原告李忠刘,男,成年人,汉族,高中文化,云南省牟定县人。原告楚雄市东瓜镇览经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人许云海,该社区主任。二原告共同的诉讼代理人聂宗林,云南聂宗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张永,男,成年人,汉族,大学文化,云南省昆明市人,。诉讼代理人李红,磐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支公司。负责人符文红,该公司经理。诉讼代理人段光华,精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李忠刘、楚雄市东瓜镇览经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览经居委会)与被告张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支公司(以下简称中财险楚雄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忠刘、览经居委会的诉讼代理人聂宗林,被告张永的诉讼代理人李红,中财险楚雄支公司的诉讼代理人段光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忠刘、览经居委会诉称,原告李忠刘系楚雄市东瓜镇精工汽修店业主,2014年11月27日13时10分,被告张永驾驶云EZD3**号猎豹牌小型客车(该车辆投保于中财险楚雄支公司),沿320线由禄丰往楚雄方向行驶至K2962+300M时,超越同向行驶由赵亚明驾驶的云E571**号小型普通客车过程中发现对向来车,向右打方向避让,致使云EZD3**号车右前车门、右后轮与云E571**号车左侧车身碰撞后,云E571**向右驶离路面,与路外原告经营的楚雄市东瓜镇精工汽修店的房屋碰撞,造成屋内人员王美芳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楚雄市交警大队认定:被告张永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赵亚明、王美芳不承担责任。经昆明德立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公估,原告受损建筑物及屋内财产实际损失金额为10746.46元,支付公估费2000元。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建筑物及屋内财产损失10746.46元,公估费2000元;被告中财险楚雄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针对诉讼主张原告李忠刘、览经居委会共同提交了4组证据。

被告张永辩称,原告不是适格的当事人,原告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主张权利,所诉的房屋损害结果与被告无关,请求法庭查明真正的房屋所有人。鉴定是原告个人委托,没有经过保险公司认可,故被告不予认可。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针对答辩主张被告张永提交了8组证据。

被告中财险楚雄支公司辩称:答辩意见与张永的答辩意见一致。针对答辩主张被告中财险楚雄支公司未提交证据。根据庭审和质证,双方当事人确认本案无争议的法律事实如下:2014年11月27日13时10分,被告张永驾驶云EZD3**号猎豹牌小型客车,沿320线由禄丰往楚雄方向行驶至K2962+300M时,超越同向行驶由赵亚明驾驶的云E571**号小型普通客车过程中发现对向来车,向右打方向避让,致使云EZD3**号车右前车门、右后轮与云E571**号车左侧车身碰撞后,云E571**号车向右驶离路面,与路外房屋碰撞,造成屋内人员王美芳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张永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赵亚明、王美芳不承担责任。另查明,本案交通事故受损的建筑系原告李忠刘2014年1月1日向原告览经居委会租赁(坐落于览经社区武警加油站前的房屋),经营楚雄市东瓜镇精工汽修店,该建筑未进行地籍登记。原告李忠刘委托昆明德立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交通事故的财产损失价值进行评估,公估结果为:建筑材料价值4837.44元、人工费1318.85元、机械费20.17元、施工措施费222.55、施工管理费361.54元、屋内设施价值2619.04元、清理场地费1366.82元,并支付公估费2000元。原告览经居委会当庭陈述受损建筑物是原告李忠刘修复,对建筑物损失赔偿费用由原告李忠刘享有。被告张永驾驶的云EZD3**号车的所有人为张桂存,被告中财险楚雄支公司承保了该车交强险,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本院认为,根据庭审和质证,双方当事人确认本案无争议的法律事实如下:2014年11月27日13时10分,被告张永驾驶云EZD3**号猎豹牌小型客车,沿320线由禄丰往楚雄方向行驶至K2962+300M时,超越同向行驶由赵亚明驾驶的云E571**号小型普通客车过程中发现对向来车,向右打方向避让,致使云EZD3**号车右前车门、右后轮与云E571**号车左侧车身碰撞后,云E571**号车向右驶离路面,与路外房屋碰撞,造成屋内人员王美芳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张永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赵亚明、王美芳不承担责任。另查明,本案交通事故受损的建筑系原告李忠刘2014年1月1日向原告览经居委会租赁(坐落于览经社区武警加油站前的房屋),经营楚雄市东瓜镇精工汽修店,该建筑未进行地籍登记。原告李忠刘委托昆明德立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交通事故的财产损失价值进行评估,公估结果为:建筑材料价值4837.44元、人工费1318.85元、机械费20.17元、施工措施费222.55、施工管理费361.54元、屋内设施价值2619.04元、清理场地费1366.82元,并支付公估费2000元。原告览经居委会当庭陈述受损建筑物是原告李忠刘修复,对建筑物损失赔偿费用由原告李忠刘享有。被告张永驾驶的云EZD3**号车的所有人为张桂存,被告中财险楚雄支公司承保了该车交强险,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郑云山

人民陪审员  何加红

人民陪审员  闪家英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普亚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