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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921民初63号

陆怀东与张贵森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1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陆怀东,张贵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921民初63号原告陆怀东。被告张贵森。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怀东诉被告张贵森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怀东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陆怀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陆怀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陆怀东负担。

审判员  胡少卿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向 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