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921民初63号原告陆怀东。被告张贵森。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怀东诉被告张贵森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怀东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陆怀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陆怀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陆怀东负担。
审判员 胡少卿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向 媚 来自
陆怀东与张贵森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921民初63号原告陆怀东。被告张贵森。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怀东诉被告张贵森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怀东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陆怀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陆怀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陆怀东负担。
审判员 胡少卿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向 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