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昆铁中刑执字第3283号罪犯修尚江,男,1971年6月4日出生,汉族,吉林省梅河口市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于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2011)宜刑初字第3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修尚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修尚江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修尚江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表扬2次,特殊表扬1次,被评为2014年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修尚江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修尚江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1年3月1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丽
审判员 董亚昆
审判员 桑胜建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