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巉民初字第197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被告赵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1月15日以夫妻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侵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温雅学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尚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