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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巉民初字第197号

张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赵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巉民初字第197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被告赵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1月15日以夫妻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侵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温雅学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尚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