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冀1126执8号
申请执行人:故城县金典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赵治国。
被执行人:冷俊双。
被执行人:故城县芳华公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崔文辉。
被执行人:刘志红。申请执行人故城县金典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治国、冷俊双、故城县芳华公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崔文辉、刘志红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故民二初字第9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赵治国、冷俊双、故城县芳华公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崔文辉、刘志红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治国、冷俊双、故城县芳华公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崔文辉、刘志红的银行账户存款24980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路 广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于少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