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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冀1126执8号

故城县金典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赵治国、冷俊双、崔文辉、刘志红冻结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故城县金典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赵治国,冷俊双,故城县芳华公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崔文辉,刘志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冀1126执8号

申请执行人:故城县金典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赵治国。

被执行人:冷俊双。

被执行人:故城县芳华公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崔文辉。

被执行人:刘志红。申请执行人故城县金典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治国、冷俊双、故城县芳华公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崔文辉、刘志红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故民二初字第9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赵治国、冷俊双、故城县芳华公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崔文辉、刘志红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治国、冷俊双、故城县芳华公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崔文辉、刘志红的银行账户存款24980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路 广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于少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