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一初字第01309号
原告:黄进,女,196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退休,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告:黄德洲,男,193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委托代理人:黄天蓉,女,1991年7月4日出生,汉族,系黄德洲孙女,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委托代理人:张勇,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进与被告黄德洲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黄进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进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黄进负担。
审 判 长 方成军
人民陪审员 王维娜
人民陪审员 张迎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理
书记员 任晨晨附所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