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103刑初18号

李某某信用卡诈骗罪2016刑初18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信用卡诈骗
当事人
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03刑初18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户籍所在地为广州市荔湾区。因本案于2015年8月1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9月10日被取保候审。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月13日以穗荔检诉刑诉[2016]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信用卡诈骗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27日,被告人李某向中信银行申领信用卡1张(卡号:40×××57)并使用。截止至2014年10月15日,被告人李某使用上述信用卡恶意透支共计人民币57097.72元(其中本金37791.32元,利息19306.4元),并经中信银行多次催缴仍不归还。2015年8月10日,被告人李某被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从轻处罚情节,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7日,被告人李某向中信银行申领信用卡1张(卡号:40×××57)并使用。截止至2014年10月15日,被告人李某使用上述信用卡恶意透支本金37791.32元,并经中信银行多次催缴仍不归还。2015年8月10日,被告人李某被抓获,后被告人李某的家属代其向中信银行还清全部透支款项,并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偿还所透支款项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廖秋平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 丹林显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