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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刑更162号

李金江犯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162号罪犯李金江,男,196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安徽省濉溪县,文盲,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2014)龙刑初字第7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金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4月3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6年4月3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李金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金江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二〇一五年一月至

二〇一五年十月累计获得达标分三分。另根据执行机关提供的消费总账清单,该犯自2015年3月至2015年11月共入账4708元,截至2015年11月25日账上余额1560.6元。此次减刑未履行财产刑。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帐户清单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金江系累犯,其确有执行能力而不积极执行财产刑,综合原判情况,其悔改表现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金江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戴景彤

审判员  李秋英

审判员  黄美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韦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