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商初字第4467号原告汪义仕。被告张有暄。
原告汪义仕诉被告张有暄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足额补交公告费用,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4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张向宇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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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义仕与张有暄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商初字第4467号原告汪义仕。被告张有暄。
原告汪义仕诉被告张有暄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足额补交公告费用,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4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张向宇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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