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11执保27号申请人徐冬梅。被执行人某公司、山东百盛建材物资有限公司、史中磊、廉加奎、陆凤英、史军、史宗凯。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对被申请人保全完毕,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济宁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月6日出具济仲案字(2016)第4号财产保全函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魏鲁平
审判员 熊 峰
审判员 宋 连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宁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