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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刑更58号

方艳麒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方艳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58号罪犯方艳麒,男,1987年1月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龙海市,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16日作出(2005)漳刑初字第8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方艳麒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74275元,由其法定代理人方冬祥承担。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6年5月8日作出(2006)闽刑终字第21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方艳麒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6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2014年1月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3年12月15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方艳麒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方艳麒的犯罪行为发生在2011年4月30日之前,其在服刑考核期间,于2015年5月14日因争吵引发推搡被扣考核分2分,2015年6月9日被子叠放不规范被扣考核分1分,经教育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二○一三年十一月至

二○一五年十月累计获得达标分十八点八分,二○一三年、二○一四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款2000元。

本院认为,罪犯方艳麒犯罪时系未成年人,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但罪犯方艳麒系累犯,考核期内两次违规被扣考核分,综合其犯罪情节,对其减刑应予适当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方艳麒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2年1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戴景彤

审 判 员  黄美华

代理

审判员  陈煌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韦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