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吉2426行审12号申请人安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安图县。法定代表人韩胜芳,局长。委托代理人赵锡华,该局科员。被申请人参花汤饭馆,住所安图县明月镇。申请人安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对该局制发的安城建收字(2015)年第2050号征收垃圾处理费决定书,是否准予强制执行进行审查。本院受理后,申请人建设局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回审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安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回审查申请。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申请人安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
审判长 朴秀兰
审判员 奇贞花
审判员 曹振宏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