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8652号原告赵××。被告张××,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赵××负担。
审判员 董巧云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史蕾蕾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