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港执字第00376-3号被执行人莫等,1988年8月7月出生。被执行人张艳玲。被执行人刘静敏。被执行人莫等、张艳玲、刘静敏盗窃罪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5)鄂黄石港刑初字第00105号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莫等、张艳玲、刘静敏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莫等、张艳玲、刘静敏盗窃罪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未执行标的额6050元,在发现三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桂 鹏执行员 尹思洋执行员 赵汉卿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