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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石港执字第00376-3号

被执行人莫等、张艳玲、刘静敏盗窃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2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莫等,张艳玲,刘静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港执字第00376-3号被执行人莫等,1988年8月7月出生。被执行人张艳玲。被执行人刘静敏。被执行人莫等、张艳玲、刘静敏盗窃罪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5)鄂黄石港刑初字第00105号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莫等、张艳玲、刘静敏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莫等、张艳玲、刘静敏盗窃罪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未执行标的额6050元,在发现三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桂 鹏执行员 尹思洋执行员 赵汉卿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