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305民初316号

刘勇与雷卫东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当事人
刘勇,雷卫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民初316号原告刘勇。被告雷卫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勇诉被告雷卫东为恢复原状纠纷一案,原告刘勇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勇平负担。

审判员  李晓佳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丽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