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藏0303执07-1号申请执行人西藏盛和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拉萨市。法定代表人王众,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西藏昂青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都市卡若区。法定代表人吴连方,该公司董事长。(2014)昌中民二终字第0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西藏昂青矿业有限公司的存款873932.03元,冻��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措仁群培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范 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