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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81民初第204号

原告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3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高某某,张某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81民初第204号

原告:高某某,男。

被告:张某某,男。

被告:王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以无法找到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王某的起诉。本院未收取诉讼费。

审判员  王春玲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振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