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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23执35号

刘勇、刘青青与欧阳仕文生命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4
所属地区
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勇,刘青青,欧阳仕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523执35号申请人刘勇,男,汉族,1987年6月22日生,住湖北省武汉市。申请人刘青青,女,汉族,1989年6月14日生,住光山县。被执行人欧阳仕文,男,汉族,1968年7月16日生,初中文化,住新县。关于刘勇、刘青青与欧阳仕文生命权纠纷一案,新县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5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欧阳仕文至今仍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认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欧阳仕文在银行的存款(具体数额以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至新县财政支付中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新县支行红星分理处。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亚诚

代理

审判员  郑 磊

代理

审判员  卞雅楠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阮锦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