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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1民初61号

沈婉珍与朱国琴、陈宝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8-06-08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沈婉珍,朱国琴,陈宝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1民初61号

原告:沈婉珍。

委托代理人:於杰,浙江峻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国琴。

被告:陈宝松。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婉珍与被告朱国琴、陈宝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金逸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