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341-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红海化工有限公司,驻河口蓝色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巩汉宾,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连保光,男,汉族,住山东省广饶县。
被执行人:李效海,男,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山东红海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效海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河商初字第4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李效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续行查封被执行人李效海所有的轿车一辆。
二、被执行人李效海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不得毁损、出卖、转让以及设定其他权利负担等,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天安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牟传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