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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3民初155号

郑某与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30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郑某,江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155号

原告:郑某,女,195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利辛县。

被告:江某,男,194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郑某未按法律规定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江海燕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盼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