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155号
原告:郑某,女,195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利辛县。
被告:江某,男,194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郑某未按法律规定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江海燕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盼盼 来自
郑某与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155号
原告:郑某,女,195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利辛县。
被告:江某,男,194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郑某未按法律规定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江海燕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盼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