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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19456号

纪贵珍与隗功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14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纪贵珍,隗功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9456号原告纪贵珍,女,1959年1月12日出生。被告隗功华,男,1974年11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纪贵珍与被告隗功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纪贵珍于2016年1月1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纪贵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贵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纪贵珍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王健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