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刑更121号罪犯周权,男,1979年6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昌图县,现在内蒙古自治区乌兰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7日作出(2012)后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已缴纳)。2014年经本院减刑8个月。刑期自2011年7月27日起至2020年11月26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乌兰监狱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并能超额完成生产任务,提请减刑。保安沼地区人民检察院对乌兰监狱报请周权减刑案进行了审查,认为报请减刑程序合法,符合报请减刑条件,同意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在积分考核中于2014年5月至2015年7月记功4次,2013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同监罪犯的证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罪犯周权在服刑期间,积极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该犯系2011年4月30日以后犯罪减刑幅度应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周权的刑期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1年7月27日起至2020年1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边铁玲
审判员 吴 波
审判员 王志刚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金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