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潞晋04**民初11号原告白XX,女,198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潞城市XX镇XX村,农民。被告李XX,男,197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潞城市XX镇XX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白X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宝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