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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潞晋0481民初11号

白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3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白XX,李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潞晋04**民初11号原告白XX,女,198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潞城市XX镇XX村,农民。被告李XX,男,197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潞城市XX镇XX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白X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宝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