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新商初字第170号原告常州市志协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经济开发区香樟路55号。法定代表人程志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为师,江苏常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霞,江苏常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州万力路矿山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龙惠路25号。法定代表人恽春玉。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市志协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万力路矿山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州市志协机电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市志协机电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市志协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06元,由原告常州市志协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徐凌楠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蒋春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