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埇民一初字第09859号
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陈宝红。
被告:刘某(曾用名刘干)。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祝干干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任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