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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埇民一初字第09859号

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3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埇民一初字第09859号

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陈宝红。

被告:刘某(曾用名刘干)。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祝干干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任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