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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卫民初字第1213号

张江涛与郑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6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江涛,郑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民初字第1213号原告张江涛,男,1979年6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委托代理人李苏利,女,198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系张江涛妻子。被告郑勇,男,198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

原告张江涛诉被告郑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江涛于2016年1月15日以原被告双方协商达成和解协议,权利已经得到维护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郑勇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江涛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郑勇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江涛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20元,减半收取1510元,由原告张江涛承担。

审 判 长  梁中波

代理

审判员  宋玲玲

人民陪审员  宋倩倩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培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