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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民一初字第00837号

范继敏与王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2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范继敏,王文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一初字第00837号

原告:范继敏,住辽宁省盘锦市。

被告:王文华,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范继敏为与被告王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向本院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进行送达,经核实原告仍无法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在审限期间内原告范继敏也没有提供被告王文华下落不明的证据,该案件也不适合公告送达。该案不符合立案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范继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00元,退还原告范继敏。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印强

审 判 员  刘朝晖

人民陪审员  冯艳超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娇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