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少民初字第129号原告单某某,男,2004年3月17日生。法定代理人耿某某,女,1966年10月1日生。系原告母亲。委托代理人单某某甲,女,1991年1月24日出生。系原告姐姐。被告徐州市汉桥小学。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复兴南路***号。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该校安保主任。委托代理人唐某某,该校副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单某某诉被告徐州市汉桥小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单某某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单某某承担。
审判员 王 颖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侯秋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