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绿民二初字第976号原告陈喜龙,男,1963年5月9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刘家森,吉林浩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宇楠,女,1973年3月10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喜龙诉被告王宇楠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喜龙撤回对被告王宇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72.00元减半收取为1686.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李东辉
审 判 员 谢 薇
人民陪审员 郭 力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XX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