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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绿民二初字第976号

陈喜龙与王宇楠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喜龙,王宇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绿民二初字第976号原告陈喜龙,男,1963年5月9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刘家森,吉林浩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宇楠,女,1973年3月10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喜龙诉被告王宇楠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喜龙撤回对被告王宇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72.00元减半收取为1686.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李东辉

审 判 员  谢 薇

人民陪审员  郭 力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XX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