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5民初311号原告王绍娜,女,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被告张辉,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绍娜与被告张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绍娜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绍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绍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绍娜负担。
审判员 宁宝坤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