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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5民初311号

王绍娜与张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3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绍娜,张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C}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5民初311号原告王绍娜,女,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被告张辉,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绍娜与被告张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绍娜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绍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绍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绍娜负担。

审判员  宁宝坤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