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刑更83号罪犯舒思广,现在湖北省黄州监狱服刑。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8日作出(2011)台温刑初字第7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舒思广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3月16日起至2016年9月15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黄州监��于2015年12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建议人民法院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舒思广在服刑期间能做到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严格遵守监规。该犯于2012年第三季度至2015年第三季度获监狱四次表扬、一次记功,共获得监狱五次行政奖励。上述事实,有黄州监狱罪犯计分考核季度奖惩审批表、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三课”教育考试(考核)成绩单、罪犯计分考核日记载表、罪犯减刑(假释)个人改造总结、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假释)小组讨论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舒���广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条、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舒思广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严怀
审判员 张立
审判员 樊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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