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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3民终1021号

张立娜与邹现增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14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立娜,邹现增,崔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3民终10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立娜,女,1982年2月13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邹现增,男,1963年2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周娜,北京市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崔鹏,男,1981年12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苟波,北京智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立娜因与被上诉人邹现增、崔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5)顺民(商)初字第131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期间,张立娜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二审审理中,张立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张立娜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一审法院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茵

代理

审判员 刘   正   韬

代理

审判员 尚   晓   茜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晓晴

书记员李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