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3民终10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立娜,女,1982年2月13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邹现增,男,1963年2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周娜,北京市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崔鹏,男,1981年12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苟波,北京智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立娜因与被上诉人邹现增、崔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5)顺民(商)初字第131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期间,张立娜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二审审理中,张立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张立娜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一审法院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茵
代理
审判员 刘 正 韬
代理
审判员 尚 晓 茜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晓晴
书记员李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