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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西商初字第4086号

宋兴海与陈成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8-06-07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宋兴海,陈成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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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商初字第4086号

原告:宋兴海,男,1969年12月22日,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被告:陈成志,男,197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

原告宋兴海诉被告陈成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审查受理后,由王东篱独任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兴海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定如下:准许宋兴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76元,减半收取2188元,由宋兴海负担。

审判长  王东篱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徐秀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