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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宝民初字第367号

李红燕与安阳市华阳学校、纪秀丽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1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红燕,安阳市华阳学校,纪秀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宝民初字第367号原告李红燕,又名李红艳,女,2005年10月24日出生。法定代理人赵秀玲,女,1966年4月2日出生,满族。委托代理人杨卫东、姬战胜,安阳市殷都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阳市华阳学校,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宝莲寺镇小营。法定代表人付爱芳。被告纪秀丽,女,29岁,汉族。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红燕诉被告安阳市华阳学校、纪秀丽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红燕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红燕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红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9元,减半收取429.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晁 震

人民陪审员 东 磊

人民陪审员 宋 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胡燕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