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3970号原告上海邦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中柱,该公司职员。被告陕西金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邦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金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邦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元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邦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邦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原告上海邦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邦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高 阳
审 判 员 杨红雨
代理
审判员 杨少领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思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