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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02民初56号

许广联、张连英等与张英、张艳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许广联,张连英,张英,许士冲,许丽,张艳喜,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56号

原告:许广联,男,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原告:张连英,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张英,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许士冲,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许丽,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被告:张英,男,汉族,货车司机,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告:张艳喜,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兴华西路22号。

负责人:周生锋,经理。本院受理的原告许广联、张连英、张英、许士冲、许丽诉被告张英、张延喜、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广联、张连英、张英、许士冲、许丽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广联、张连英、张英、许士冲、许丽撤回对被告张英、张延喜、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原告许广联、张连英、张英、许士冲、许丽承担。

审判员  李德庆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田 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