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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25执异1号

左红本与惠凯、左生本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尚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2
所属地区
尚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惠凯,左生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25执异1号案外人左红本。申请执行人惠凯。被执行人左生本。本院在执行惠凯申请执行左生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左红本于2015年12月10日对我院查封位于尚义县融江佳苑小区2号楼3单元203室住宅楼一套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左红本称,我院所查封的上述房产在2009年已经由左生本抵顶给他偿还债务,当时双方还签订了房屋抵债协议书,因此上述所房产属于左红本所有,希望法院予以解封。

本院查明,位于尚义县融江佳苑小区2号楼3单元203室住宅楼一套登记在被执行人左生本之妻李向莲名下,并不登记在左红本名下。

本院认为,尚义县融江佳苑小区2号楼3单元203室住宅楼一套属左生本、李向莲所有,而非案外人左红本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以及第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左红本的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骁峰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建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