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睢民初字第2287号原告张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马俊杰,睢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赵某之母。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赵某、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志方
二0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振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