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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睢民初字第2287号

张可可与赵华林、王新宣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2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当事人
张某,赵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睢民初字第2287号原告张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马俊杰,睢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赵某之母。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赵某、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志方

二0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振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