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6刑更字15号罪犯黄茂怀,贵州省江口县人。现在贵州省大硐喇监狱服刑。2008年7月10日本院作出(2008)铜中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茂怀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8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高刑一终字第176号刑事判决,维持对其的定罪量刑。判决生效后于2008年9月12日交付执行。2011年5月24日本院作出(2011)铜刑执字第199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又于2013年4月19日作出(2013)铜中刑执字第287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2007年8月2日起至2017年10月1日止。2015年12月28日执行机关贵州省大硐喇监狱向本院提请假释建议书,2016年1月5日本院立案受理。本院依法提讯了该犯,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贵州省大硐喇监狱提请假释的理由和意见: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江口县司法局同意接受该犯纳入社区矫正管理,建议本院对该犯予以假释。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核同意执行机关的报请意见。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月至10月、2013年11月至2014年10月分别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江口县司法局同意接收并对该犯进行社区矫正监管。2015年9月17日罪犯黄茂怀向本院缴纳罚金5000元。上述情况有《罪犯悔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假释审核表》、《监狱假释罪犯社会情况调查及评估意见表》以及证人证言等相关材料在卷佐证,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自觉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其实际执行的刑期已过原判刑期二分之一,对其适用假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黄茂怀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10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晓慧
审判员 张金勇
审判员 向 俊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黄海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