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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刑更155号

蔡清南犯非法经营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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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155号罪犯蔡清南,男,195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7日作出(2015)龙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清南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罚金人民币2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6年3月26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蔡清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蔡清南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二〇一五年五月至

二〇一五年十月累计获得达标分一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罚金10000元。

本院认为,罪犯蔡清南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蔡清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六天(刑期执行至2016年1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戴景彤

审判员  李秋英

审判员  黄美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韦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