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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钟祥胡民一初字第00163号

易某与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14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易某,曾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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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钟祥胡民一初字第00163号原告易某。委托代理人厉关友,钟祥市双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曾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易某与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易某以双方已和好夫妻关系为由,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易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易某负担。

审 判 长 胡   晋

代理

审判员 吴   玲

人民陪审员 ���袁寒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曾 宪 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