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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杜民一初字第00438-3号

刁凤英与巴艳群、淮北市凯旋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15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刁凤英,巴艳群,淮北市凯旋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刘怀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杜民一初字第00438-3号

原告:刁凤英,女,汉族,1964年7月8日生。

委托代理人:徐敬武,安徽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东东,安徽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巴艳群,男,汉族,1986年2月2日生。

被告:淮北市凯旋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法定代表人:郭艳梅,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斌,安徽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相山区。

负责人:马新礼,该公司经理。

被告:刘怀建,男,汉族,1949年12月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谢丽。系刘怀建儿媳妇。本院在审理原告刁凤英诉被告巴艳群、淮北市凯旋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刘怀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认为,该案事实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徐 敏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戚欢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