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0699号原告耿林。被告山西森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喜全,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爱田,山西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泉市聚鑫昌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晨,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林诉被告山西森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阳泉市聚鑫昌物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林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619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赵志强
审 判 员 :李松敏
人民陪审员 :赵国慧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丽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