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阳中民四终字第005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芦建伟,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毛国权,襄阳市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反诉、上诉,代理执行、代领执行款物,代收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芦建兵,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保平,女,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芦芳,女,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芦梦娇,女,汉族。法定代理人芦建兵,系芦梦娇之父。上列四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秦国平、齐楠,襄阳市樊城区中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卢建设,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红华,女,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卢俊爽,男,汉族。法定代理人卢建设,系卢俊爽之父。
上诉人芦建伟因与被上诉人芦建兵、王保平、芦芳、芦梦娇、卢建设、张红华、卢俊爽土地征用补偿款分配纠纷一案,不服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9日作出的(2015)鄂樊城牛民初字第000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芦建伟及其委托代理人毛国权,被上诉人芦建兵、王保平及其二人与被上诉人芦芳、芦梦娇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齐楠,被上诉人卢建设共同接受了本院询问。
本院认为,因二审中出现新的证据,导致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2015)鄂樊城牛民初字第0001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 王剑波
审判员 赵 炬
审判员 尹波涛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文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