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民初字第3104号
原告:敦化市小宇农业机械经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羽,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伟,法律顾问。
被告:盛瑞芬,住敦化市。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敦化市小宇农业机械经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盛瑞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敦化市小宇农业机械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敦化市小宇农业机械经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敦化市小宇农业机械经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敦化市小宇农业机械经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立鑫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冯 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