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潼民初字第01428号原告付某某,女,196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翁某某,男,196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诉被告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某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付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付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毛 龙
人民陪审员 马士信
人民陪审员 雷卫涛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