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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涿民初字第2759号

原告朱永立诉被告张金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19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朱永立,张金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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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涿州��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2759号原告朱永立,男,汉族,1970年2月24日生,住涿州市码头镇南营村福寿街**号。被告张金朝,男,汉族,1969年8月18日生,住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李进士堂镇许堂行政村许堂村***号。本院受理原告朱永立与被告张金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永立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永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郑晓凤

代理

审判员  苏 刚

代理

审判员  赵美玲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轶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