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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执字第422号

占文朋申请执行胡永财、商城县万合水泥粉磨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1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占文朋,胡永财,商城县万合水泥粉磨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执字第422号申请执行人占文朋,男,1972年11月14日生。被执行人胡永财,男,1966年5月26日生,汉族,住商城县。被执行人商城县万合水泥粉磨有限公司,地址商城县。法定代表人孔其华。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占文朋与被执行人胡永财、商城县万合水泥粉磨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胡永财、商城县万合水泥粉磨有限公司未按我院作出的(2014)商民初字第100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经申请执行人占文朋申请,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商民初字第1006号民事判决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郁峰

审判员  刘 辉

审判员  岳昌启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孟华 来自